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
第 28 号
《农药广告审查标准》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。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
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
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、合法、科学,制定本标准。
一、 发布农药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,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》规定的程序。
二、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。
三、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《农药登记证》和《农药登记广告》的内容相符,不得任意扩大范围。
四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,如“无害”、“无毒”、“无残留”、“保证高产”等。
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,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。
五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。
六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、植保单位、学术机构或者专家、用户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内容。
七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,以及模棱两可、言过其实的用语,使人在产品安全性、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。
八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、术语。
九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。
十、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、画面。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,农药靠近食品、饲料、儿童等。
十一、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。
十二、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产品,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、制作、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